天津体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2017-06-11 20:37:57

第四章 录取办法和原则

  第八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录取工作。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跨省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一、除天津市外,如投档分数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工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英语、数学、语文成绩。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二、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高的考生。如上述条件仍相同,体育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文史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工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英语、数学、语文成绩。(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评价)。

  第十二条 运动训练专业(含足球方向)、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体育运营与管理专业体育类招生录取原则为体育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学院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不招小语种考生。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享受政策照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报考运动训练(含足球方向)专业的考生身体状况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

  一、面部畸形;

  二、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三、口吃、声带病变或口腔有生理缺陷。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市招生办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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