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音乐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哈尔滨音乐学院 2017-06-11 19:12:10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十五条 考生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2017年各生源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音乐表演专业中的合唱指挥方向录取采用钢琴演奏方向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如考生所在省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十七条 专业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听音笔试、基本乐理、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各生源省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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